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为: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刑事案件每案一般补贴350至450元,民事、行政案件每案一般补贴600至850元;盟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和办理的刑事案件每案一般补贴300至400元,民事、行政案件每案一般补贴550至700元;旗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和办理的刑事案件每案一般补贴250至350元,民事、行政案件每案一般补贴400至500元。
四、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形成相互协调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搞好法律援助工作,需要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协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司发通[1997]046号)、《
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司法通[1999]032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053号)要求,努力做好刑事指定辩护案件工作和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工作,帮助受援人同时得到司法救助,从而使其平等地进入诉讼程序;保证受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能获得法律帮助。
有关机关要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的《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法律援助律师各项法定权利的行使。
相关部门要按照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卫生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
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4]127号),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的配合、协调机制。凡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法律援助受援人申请相关鉴定和劳动仲裁,查询和复制工商登记、房地产登记档案、病历等材料,相关的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主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工商行政、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以及劳动仲裁、医疗卫生、档案管理等单位,都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给予及时办理并酌情免减或缓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