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法律援助财政支持机制,保证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视财力状况,适当安排,逐步加大投入,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在建立法律援助财政支持机制的基础上,要建立法律援助基金筹措社会化、经常化机制,广辟政府财政拨款以外的法律援助经费筹集渠道。为此,要继续在全区大规模地开展“为实现公平与正义·法律援助在中国”公益活动,动员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法律援助捐资并认购工商银行发行的“牡丹法律援助认同卡”。同时,要争取外国民间组织对我区法律援助的资金资助。所有法律援助经费,包括政府拨付和社会募集、外国捐助的,都要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专门的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法律援助资金的行为,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实。
三、结合自治区实际,明确相关事项
《
法律援助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已就一般性问题做出规定。关于法律援助的范围,除《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以外,下列案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规定应当或可以给予法律援助的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涉及虐待、遗弃和家庭暴力的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未成年人继承案件;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案件。
关于公民经济困难标准,考虑到我区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城镇居民经济困难标准应以盟市、旗县(市、区)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依据;农民家庭年人均收入在1350元以下、牧民家庭年人均收入在2000元以下,或农牧民家庭年人均收入未达到当地年人均收入的,一般视为经济困难。对上述经济困难的公民,应当给予法律援助;特殊、典型案件,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可适当放宽。申请人住所地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依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对于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案件,盲、聋、哑或者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公诉案件,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并无需对受援人进行经济状况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