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法律援助条例》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内政字[2004]358号 2004年11月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是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内在要求,是社会文明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颁布《
法律援助条例》,自同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新阶段。
近年来,我区的法律援助事业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渐次推进,也在不断进步。自治区和12个盟市、绝大多数旗县(市、区)相继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了专兼职工作人员;自治区和一些盟市、旗县(市、区)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法律援助日益为社会各界所关注,不少单位和个人踊跃为法律援助捐助资金;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者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为促进社会稳定、实现司法公正做出很大贡献。但也应看到,当前各种社会矛盾增多,特别是农民工和下岗失业工人权益维护以及劳动、土地承包、房屋拆迁等群体性纠纷大幅增加,其中涉及相当部分经济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而法律援助的实施远不能满足社会庞大的法律援助需求,法律援助工作还面临不少实际困难。尤其是法律援助经费短缺、缺乏应有的工作协调机制等问题,严重制约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致使许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未能获得法律援助,矛盾纠纷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给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为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的要求,保障社会贫弱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
宪法原则,现就贯彻《
法律援助条例》、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法律援助重大意义的认识,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日程
《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政府负有为社会贫弱者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定义务,社会贫弱者享有获得政府法律援助的法定权利。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承担起法律援助的责任,把法律援助作为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当作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一个项目,列入议事日程,研究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运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
法律援助条例》,为法律援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通过执法检查,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形成党委重视、政府主导、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开创法律援助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