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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区换发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政字[2004]348号 2004年10月2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决定从2004年3月起在全国范围内陆续开展集中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为确保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是提高我国人口管理工作现代化水平、推动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做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对于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加强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此予以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紧抓好。主管领导要亲自挂帅并成立公安、财政、发展和改革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领导小组,切实解决好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人、财、物等保障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力度,落实工作责任制,统筹安排,周密部署,促进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明确目标,落实措施
  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总体目标是:从2004年1月开始,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为年满16周岁的公民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2004年选择试点先行开展,2005年1月全面启动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同时停止制发第一代居民身份证。2008年底,基本完成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研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我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三、分工协作,精心组织
  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技术难度高,需要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地区要尽快制订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流程进度监控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大力宣传,公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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