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农区草牧场
“双权一制”工作的补充通知
(内政字[2004]347号 2004年10月2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农区草牧场“双权一制”工作的通知》(内政字[2002]235号)[注:该文件刊登在《内蒙古政报》2002年10期上]下发后,各地围绕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下简称“双权一制”)的落实做了大量工作,有些地区已进入验收阶段。但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具体问题,如有些地区草场面积小、不集中,划分难度大等。为进一步落实农区草牧场“双权一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农区草牧场应全部划分承包到户,不留机动草场。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草牧场承包合同后,由旗县级人民政府颁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必须发放到户,由农户持有,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代为保存。
二、农区草场划分承包到户要本着有利于生态保护、经济发展及农牧民增收的原则,做到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对地形复杂不宜划分到户的沟、坡、山地草场可以不划分,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大会确定专人统一管理、统一利用、统一分配,任何人无权无偿占有、使用和分配,同时,要明确管护责任,防止过度利用和乱采乱垦。对可以划分到户的打草场、放牧场和其他可利用的滩地、坡地草场等要全部划分到户,明确“四至界限”,落实承包经营权。对村民较多,草场面积小的地方,经村民大会同意,承包经营权可以只登记到户,确定亩数,统一管护,实行保护性利用,所得收益由全体登记户共享,即实际收益到户。
三、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精神,在我区,除已经实行休牧、禁牧封闭的山区和自然保护区的草地外,包括退耕还草地在内的所有“耕地、林地、草原以及国有未利用土地不得作为农村‘四荒’”。已经作为“四荒”处理的或未经村民大会同意擅自发包的,要重新确权发包,承租收益归全体村民所有。
四、农区草地划分办法由全体村民大会投票决定,获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通过后,按人、户比例划分到户。没有经过村民大会通过的划分方案均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