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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五)专员办和自治区财政厅对盟市财政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出具意见,由自治区财政厅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六)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季度末将下一季度的贴息资金预拨到盟市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预拨情况抄送专员办。
  (七)各经办银行对小额担保贷款未及时到账的财政贴息资金不计逾期利息和罚金,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快贴息资金申请的审核进度,确保贴息资金及时拨付到经办银行。
  第十三条 担保损失追偿与代偿。经办银行每月定期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担保贷款呆、坏账及时汇总,并向担保中心移交相关手续,担保中心从收到相关手续3个月内审核确认后履行清偿责任。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位清偿的最高限额不可超过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的20%。
  经办银行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的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银行分担20%。
  (一)经办银行对已到还款期未及时归还的贷款,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追索责任并向担保中心发出《代偿通知书》。
  (二)追索期结束后,经追索借款人仍未得到偿付贷款本息的,经办银行可根据担保机构与其所签订合同的约定或经担保机构同意,经办银行可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
  (三)担保中心收到经办银行《代偿通知书》后,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贷款发放、监督管理和债务追索等程序予以合规认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后,由担保中心审核办理代偿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经办银行要对小额担保贷款单列科目,单独统计,按月向担保中心填报统计报表。对借款人按期或提前还本付息的,经办银行应另付清单,以便担保机构及时注销担保。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帮助指导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人搞好生产经营,做好贷款催收工作。担保中心与贷款银行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好贷款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贷款的回收,对清收贷款本息应承担共同责任,保证贷款安全回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强对担保基金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挪用担保基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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