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盟市财政对开办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
(四)经办银行应根据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办银行可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能超过1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法定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上浮。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即在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贷款期限内(不包括展期期限),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贷款期限计算贴息数额,贷款展期和逾期期间发生的利息不予贴息。
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商业、餐饮、修理和种养植(殖)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微利项目的确认由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认定。
第十二条 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的程序。
(一)季度结息日后7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盟市财政部门,并附微利项目贷款计收利息清单。贴息资金申请应包括贷款发生额、季初余额、季末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金额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贷款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二)盟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拨付贴息资金,同时将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并附经办银行的申请材料,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财政部驻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备案。
(三)年度终了后20日内,经办银行将上年度贴息资金申领汇总情况及明细表,并附借款人《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等报送盟市财政部门;担保机构将按经办银行分类汇总的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表报送至盟市财政部门审核清算。
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表包括每笔担保贷款的贷款金额、担保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四)盟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的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经办银行申领贴息资金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出具意见,并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的材料,报专员办和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