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宣布失效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整治非法营运出租汽车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4]19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当前,我市出租汽车市场非法营运活动猖獗,严重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为严厉打击非法出租汽车营运行为,有力净化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切实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出租汽车行为,维护和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集中一段时间对我市非法营运出租汽车进行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及内容
此次清理整治的范围是我市19个区(市)县,重点是5城区(含高新区)。
(一)整治时间:2004年10月下旬至年底。
(二)整治内容:
1.伪造、仿冒出租汽车;
2.违规越界营运出租汽车;
3.采用驻点候客和流动揽客等方式从事非法营运的客车;
4.抗拒、阻挠客运执法和暴力抗法的非法营运团伙。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清理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实现清理整治的目标,成立由市市政公用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执法局、市政府目督办、市信息办、五城区(含高新区)政府、市政府北站办、双流机场、省电信公司成都分公司、省移动公司成都分公司等部门组成的成都市联合整治非法营运出租汽车临时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附后)。
三、职责分工
(一)市市政公用局
1.加强与属地管理部门联系,收集、整理非法营运出租汽车的活动规律及证据材料;
2.制订联合整治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
3.负责对非法营运出租汽车进行处理;
4.加强对公交中心站的车站秩序管理,杜绝站内拉客行为;
5.加强对出租汽车违规越界营运行为的查处,杜绝城区出租汽车到区县越界营运,对查获的长期故意越界营运出租汽车一律取消其营运资格。
(二)市公安局
1.负责对非法占道聚集摆点的非法营运出租汽车聚集点进行取缔,并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2.对伪造、骗取车牌照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