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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高速公路两侧非交通标志标牌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高速公路两侧
非交通标志标牌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
(成办发[2004]201号)


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高速公路两侧非交通标志标牌进行专项治理的通知》(川办函〔2004〕191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两侧设置的非交通标志标牌进行专项整治。据市城管办初步统计,目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两侧设置的非交通标志标牌共计1294个,其中:锦江区8个,青羊区10个,金牛区22个,成华区130个,高新区10个,新都区168个,温江区93个,龙泉驿区219个,青白江区85个,邛崃市21个,崇州市295个,彭州市1个,都江堰市18个,郫县26个,新津县119个,大邑县5个,蒲江县29个,金堂县35个。现就我市开展高速公路两侧非交通标志标牌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04年12月5日至12月25日
  二、整治范围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各区(市)县高速公路沿线、公路中心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所设置的各类非交通标志标牌。
  三、整治内容
  (一)拆除在建(构)筑物立面和顶部设置的非交通指示牌、标志牌(招牌)、广告牌。
  (二)拆除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设置的非交通指示牌、标志牌(招牌)、广告牌。
  (三)拆除在高速公路两侧设置的立柱式或钢支式非交通指示牌、标志牌(招牌)、广告牌。
  (四)拆除在高速公路沿线桥梁、灯杆、交通设施及分车绿化带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五)对成都市中心城区外环路(含外环路)以内高速公路两侧户外广告设置进行规划并纳入统一规范管理。
  四、任务分工及有关要求
  (一)专项整治工作由市城管办牵头。
  (二)由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按照专项整治的范围和内容,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外环路(含外环路)以内出入城高速公路两侧红线外(除交通部门审批管理)的各类非交通标志标牌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拆除公路两侧各类建(构)筑物上设置的广告、招牌、标示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执法局、市委农工办、市市容环境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予以配合支持,确保此项工作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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