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按70%交纳报建费:
(一)党、政、军机关、公安派出所修建的办公用房;
(二)医疗、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用房。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按50%交纳报建费:
(一)大中专院校及大学园区修建的教学、科研设施及学生公寓,中小学、幼儿园修建的教学设施及学生公寓;
(二)企业的生产用房,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生产用房;
(三)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教师住宅、军队干部住宅;
(四)图书馆、影剧院(艺术中心)、体育场馆(全民健身中心)、剧院、单建的公共停车场(库)、博物馆(文物展厅、文化遗址)、农贸市场等非赢利性公共建筑。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交报建费:
(一)军队修建的营房;
(二)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学生食堂;
(三)民政部门建设的敬老院、福利院、荣军院、孤儿院,民政部门所属的专业性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的生产、生活用房等非赢利性民政福利设施;
(四)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污水处理厂等市政公共环卫设施。
第七条 凡享受政策性减免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设计方案所确定的使用性质,一经改变,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处理并按改变使用性质后的建筑面积大小补缴建设项目报建费。
第八条 情况特殊的建设项目确需减免报建费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五城区内试点小城镇的建设项目先按照本办法交纳报建费,经市建设委员会审核其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情况后由市财政局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人民币返还镇级政府。
第十条 建设项目报建时无法确定能否给以报建费减免或无法确定减免额度的,应先按规定全额交纳,项目建成后由市建设委员会按核实的情况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七条的规定确定退费数额,市财政局按市建设委员会核定额度退费。
第十一条 市建设委员会应在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核验建设单位交纳报建费的情况,对未按核定数额交纳报建费的,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