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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2004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

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1月30日 成府发[2004]87号)

  第一条 为简化建设项目报建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含外资企业)和个人,均应一站式交纳下列费用:
  (一)建设项目报建费(以下简称“报建费”)
  1.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含原收取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燃气配套费、自来水配套费);
  2.文物勘探发掘费;
  3.工程定额测定费;
  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5.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二)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
  (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异地绿化建设费;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建设项目报建费收取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8元人民币,连同(二)、(三)项专项基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4元标准在项目报建时收取;(四)、(五)项收费标准合计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8元人民币,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三条 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需交纳的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费用,由建设单位分两次在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纳:即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交纳报建费,同时交纳第二条所列(二)、(三)项政府性基金;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手续时交纳第二条所列(四)、(五)项费用。
  五城区范围内报建费的减免审核、交费核验、退费和费用追缴等管理工作统一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分中心办理;(二)至(五)项收费有关事宜分别由市墙材节能办、市散装水泥办、市园林局和市人防办负责审核。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政府委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代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部门按月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人民币解交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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