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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完善《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完善《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
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
(成府发[2004]8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2〕1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2年2月1日实施以来,减少了建设项目办事环节,提高了办事效率,优化了我市投资环境,取得了预期效果。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结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市实际,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并于2004年11月11日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办法》中修改和完善的条款内容通知如下:
  一、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附加费”取消。
  二、第二条第一款增加第五项“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第二条第四款相应取消。
  三、第二条第二至六款修改为“(二)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四)异地绿化建设费;(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第二条中“建设项目报建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人民币标准交纳。(二)至(六)项费用收费标准总和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人民币………”修改为“建设项目报建费收取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8元人民币,连同(二)、(三)项专项基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4元标准在项目报建时收取;(四)、(五)项收费标准合计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8元人民币………”。
  五、第三条“………由建设单位分两次在建设项目报建服务中心交纳:即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人民币交纳报建费;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交纳第二条所列(二)至(六)项的费用。”改为“………由建设单位分两次在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纳:即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交纳报建费,同时交纳第二条所列(二)、(三)项政府性基金;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手续时交纳第二条所列(四)、(五)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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