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七条 鼓励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和有条件的企业向科技企业发展。
第八条 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利用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领办、创办科技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的扶持政策。
第九条 鼓励科技企业申请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项目,政府各部门应当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条 鼓励科技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在省内首次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择优给予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积极支持科技企业的发展,优先给予贴息贷款和信贷支持。
第十二条 科技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科技企业自确认之日起,对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所得,免征营业税;
(二)新创办的独立核算的主要从事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科技企业,自确认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科技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全部计入管理费用。对赢利的工业类科技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四)科技企业培训在职员工发生的费用可以计入管理费用;
(五)科技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联合兴办中试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工程技术中心、开放实验室等科研、开发机构,享受国家和省相关的优惠政策;
(六)科技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政策规定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扶持科技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第四章 保护与服务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侵犯科技企业权益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