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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促进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吉林省促进科技企业发展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4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26日

吉林省促进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2004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科技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企业是指以技术创新为主旨,主要从事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科技企业的扶持和服务工作,促进科技企业快速、健康的发展。

第二章 确认与管理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到所在地市(州)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申请,确认为科技企业:
  (一)在吉林省辖区内注册的企业;
  (二)以技术创新为主旨,以新产品研制、开发、生产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主要业务;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技术性收入占年总收入的20%以上,每年用于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科技企业不受此项限制)。
  第五条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并将办理结果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六条 经确认的科技企业变更经营范围、设立条件、合并、分立、迁移或者停业的,应当及时把变更情况报原办理确认手续的科技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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