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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强化对借款学生的还款约束
  经办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积极开展对借款学生的还贷宣传教育,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诚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对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要将其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情况提供给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完善对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及时汇总分析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及贷款、还款等情况,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和全国高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各普通高校要强化对学生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工作,及时更新并上报借款学生信息。
  五、落实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按照“风险分担”原则,研究制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由省财政厅和普通高校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一定比例设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并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省财政厅要根据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发生额,将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足额列入年度预算,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各普通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借款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并按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从普通高校学费收入中拨付。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另行制订。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确认经办银行上年度贷款实际发放额后,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在每年年底前将风险补偿资金统一支付给经办银行。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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