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财政贴息方式。改变目前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补贴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指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已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原规定执行。
(二)延长还贷年限。将目前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还清的做法改为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毕业后6年内还清。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确定还款期限。继续攻读学位的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省财政厅继续按在校学生贴息。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的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三)实行灵活的还贷方式。借款学生可以选择还本付息的方式,允许其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改革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机制
(一)合理确定经办银行。我省普通高校(部委属高校除外,下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由省政府委托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参与竞标的银行必须是中国银监会甘肃监管局批准、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经办银行一经确定,即由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
(二)控制普通高校借款总额。普通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人数的20%、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各普通高校的具体借款额度,由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各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分别确定下达。
(三)明确普通高校、银行和学生在贷款实施中的责任。普通高校在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借款额度内,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并向经办银行提供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经办银行在审批贷款时,要按照中标协议的约定满足高校借款人数和额度需求,并在中标协议规定的工作日内批准贷款、签订合同、发放贷款。借款学生要如实填写公民身份证号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