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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4]13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理顺有关部门和高校、学生、银行之间的关系,强化高校和银行的管理责任,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家助学贷款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利用金融手段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重大措施,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的统筹与协调下,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省教育厅要加强“甘肃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机构建设,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挑选一批责任心强、工作细致的同志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要将与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相关的各项经费纳入预算,切实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财政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高等学校要专门设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构,原则上按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完善各项制度,落实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切实做好工作。金融部门及经办银行要把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积极搞好服务。经办银行要按照中标协议约定提供贷款服务并及时足额发放贷款,要简化贷款程序,制定统一的贷款合同文本,规范办理贷款的周期,及时向高校提供学生还款情况。
  二、调整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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