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所有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工作须于2005年3月31日前完成。此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发证学校提交的材料、专家组对学校检查的资料以及有关会议记录、决定意见等做好存档保管工作。
四、填写要求
1.名称: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名称。凡未经省教育厅同意,冠名“江苏”的民办学校,须由各市教育局负责报省教育厅重新复核。民办学校擅自或教育行政部门越权批准冠名“江苏”的,省教育厅将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
2.地址: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3.负责人:经审批机关核准的,能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的、按照学校章程合法选聘的校长或行政负责人。
4.办学类型: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类型(如幼儿园、小学、中学、高等学校等)。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须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中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5.批准文号: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的批准文件号。
6.有效期:发证机关按实际情况填写。
7.发证机关:审批机关。
8.编号:编号为13位数。前六位数为国家行政区划代码,其中1-2位数为省级代码,1-4位数为地市代码,1-6位数为县级代码,第7位数为学校层次码。“1”为高等学校,“2”为其他高等教育机构,“3”为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4”为普通初中或职业初中,“5”为小学,“6”为幼儿园,“7”为培训机构,“8”为其他。后8-13位数为学校的排序。
如今后办学许可证内容发生变更,发证机关须在副本中注明,加盖“发证机关变更专用章”,并颁发办学许可证正本。
五、加强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以颁发办学许可证工作为契机,对本地区的民办学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通过检查清理、整顿提高,促进民办学校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健全办学章程和组织决策机构,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此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颁发办学许可证工作同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管理档案有机结合起来,为实施有效的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民办学校管理档案应包括:
(1)申办材料;
(2)变更事项备案(或审批)材料;
(3)奖惩决定;
(4)年度检查报告书;
(5)学校印章备案表;
(6)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等。
各市教育局和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到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各市教育局到省教育厅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时,需提交“2003年度民办学校年检工作报告”和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学校名册。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除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2003年度接受省教育厅检查整改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