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关于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教发[2004]158号 2004年10月12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民办高校:
根据《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统一印制了新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定于今年9月1日正式启用。为认真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颁发权限
1.省教育厅负责民办本科院校(含独立学院)、高职院校办学许可证的颁发;
2.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按照管理职责,分别负责民办高级中学、初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小学、幼儿园办学许可证的颁发。
二、颁发范围
凡2004年10月1日前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均可向审批机关申请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原审批、发证的教育行政部门需对其进行全面评估、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根据实际情况或限期整改,暂缓换证,或依法予以注销、撤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启用后,现行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最迟至2005年4月1日停止使用。
三、颁发程序
1.民办学校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交颁发办学许可证的有关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江苏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颁发申请表(一式三份,可从江苏省教育厅网站下载);
(2)《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3)学校章程;
(4)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名单及简历;
(5)审批机关有关批准或准予备案的文件(包括有关变更事项的批准文件);
(6)学校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简历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7)审批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2.负责发证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民办学校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凡没有实施2003年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市、县(市、区),应组织专家对学校进行全面检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民办学校的财务、资产,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负责换证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具体办法,对符合换证条件的民办学校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收回原先对其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对暂缓换证的民办学校应以书面形式限期整改;对民办学校要求终止办学的依法予以注销;对决定依法撤销的民办学校予以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同时,要将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学校名单、依法注销或撤销的民办学校名单通知同级登记机关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