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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

  三、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使用。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实行省、市、县分级使用,按项目管理。省级资金重点用于滩涂和煤矿塌陷地开发、土地整理复垦、耕地质量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四个方面,其中用于滩涂开发的资金确保现有基数不减少,并根据集中数额有所增长,其余部分统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耕地质量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原则上按40%、30%、30%比例安排。省级土地开发资金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林厅、水利厅、农业资源开发局负责项目管理,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管理。每年年初,省有关部门编制下达项目指南,市县分别项目类型组织项目申报,由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评审,提出安排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市县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使用重点和项目管理办法。
  四、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征收、使用的监管。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是中央为增加农业投入、支持农业和粮食生产作出的一项重要政策。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缴、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该项资金征足、收齐、用好。各级财政、国土管理部门要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禁止截留、挪用。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使用资金,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和决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监察厅、审计厅,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查出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其中对于提取比例不足的,要督促其限期足额划入,督促未果的,依法强行划入专帐。对于违反专帐管理的,督促其限期纠正。对于违反支出范围规定的,督促其将超范围使用资金收回专帐。对于挪用专帐资金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追缴,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
  五、调整现行政府预算收支科目。适应筹集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需要,取消“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下的850101项“土地出让金”;增设850103款“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设850104项“其他土地出让金”,反映扣除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帐后的土地出让金;在“基金预算支出项目”第85类“土地有偿支出”下增设8503项“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反映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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