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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4]104号 2004年10月22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2004年9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规定,结合江苏实际,现就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筹集的比例。各市、县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出让土地平均纯收益的标准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各市、县筹集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划出20%交省级集中,由省统一使用,其余部分由市、县分级筹集使用。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苏北地区发展的意见》(苏发〔2001〕12号)规定,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五市应缴省的20%部分暂不集中。
  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所有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都要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纳入财政专项管理。各市县国土管理部门要根据办理的土地出让合同,按季统计当地的土地出让面积,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抄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土管理部门报送的土地出让面积,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在办理土地出让金清算时分批开具缴款单,办理缴库手续,将属于市、县部分缴入同级国库,省级集中部分就近缴入省级国库。划缴计算公式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对应所在城市等别)×15%。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省、市、县各级财政部门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要实行专帐核算,按规定标准足额划缴,不得瞒报土地出让收入,不得少计算、少划缴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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