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市、县(市)及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省重点中心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政府依法授权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但规划中的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等法定内容,应事先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各级政府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系。省、市、县(市)分别设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支队和大队,隶属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业务指导,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现有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过渡。
切实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等重大违法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严肃查处。对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
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改善装备。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发现破坏、乱占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处理。
五、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
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任务重、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按照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文件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省编办,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人事厅、财政厅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指导各市、县(市)做好改革实施工作。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在改革过程中,要严肃各项纪律,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确保各项工作规范、平稳运行,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各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应在2004年10月底前完成,各县(市)的改革应于2004年11月底前完成。改革工作完成后,各市人民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