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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广州市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广州市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办[2004]12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重新修订的《广州市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1993年2月23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广州市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穗办[1993]4号)同时停止执行。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

广州市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知识分子工作,加强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实施人才强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调动和发挥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积极性和重要作用,在总结我市实施《广州市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的实际情况,重新修订《广州市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一、选拔的对象与条件
  我市各类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含非公经济单位;外地调入,在我市工作两年以上),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路线,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专业基础扎实,学术造诣深,近三年来在工作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市级优秀专家的选拔对象。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或三项以上三等奖(获得国家部委科学技术奖的参照执行);获得广州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科技进步类一等奖或三项以上二等奖。
  (二)市属单位管理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三)在宏观发展战略研究,国家、省、市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和对外经济技术交往中,提出具有重大价值的可行性论证、建议或解决了关键性的问题,并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及在引进、吸收、消化国外先进技术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问题,使设备或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四)在医疗卫生工作中,临床诊断治疗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治疗效果良好,并得到省内同行的承认;对祖国医药学有突出贡献,在省内中医药界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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