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4]21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推动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规范招投标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
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若干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好各自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职责。省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加强对全省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并尽快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拟定我省实施招投标法的地方性配套法规草案,健全和完善我省实施招投标法的配套制度;建设、商务、经济、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行业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
二、加快招投标信息公开的步伐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除严格按照《
招标投标法》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上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省政府指定的媒介上发布。省政府指定的媒介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公告。除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在指定媒介上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三、建立全省统一、综合的评标专家库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全省评标专家库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商有关部门制定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省级各部门原有的专家名册纳入全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省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必须从全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并严格按照《
招标投标法》执行。
四、设立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