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抓紧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全面贯彻落实
《实施办法》和
《条例》
全面贯彻落实
《实施办法》和
《条例》,关键是要抓好相关配套措施的制定完善,把两部法规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各地、各部门要增强依法行政观念,自觉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要根据
《实施办法》和
《条例》的有关规定,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抓紧制定贯彻落实
《实施办法》和
《条例》的具体意见和配套措施。配套措施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民族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反映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意愿,最大限度的满足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迫切需要。要以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为核心,重点解决事关少数民族群众切身利益的特殊困难,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逐步建立符合云南省情和有利于促进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有效行使自治权或自主权的保障机制。
各地要将贯彻落实
《实施办法》和
《条例》纳入“十一五”计划,认真制定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扶持力度的中长期规划。在年度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中,要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项目,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不断增强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各部门要认真抓好涉及本部门相关事项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努力形成合力,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
《实施办法》和
《条例》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