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云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和
《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4]211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和《
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第11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抓好这两部地方性法规的贯彻落实,加快我省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步伐,促进全省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现就深入学习贯彻
《实施办法》和
《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
《实施办法》和
《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民族工作的责任感
民族工作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我省地处边疆,民族众多,维护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历来是我省工作的重中之重。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8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以来,省委、省政府坚持从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全面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开创了全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边疆稳定的良好局面。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坚持把党的民族政策与我省实际相结合,制定了一系列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特殊政策,并在实践中不断加强民族地方性法规建设,初步形成了符合我省省情的民族政策和法规体系,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实施办法》和
《条例》,是我省在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制定的两部重要的民族地方性法规,是对多年来民族工作成功经验的总结和发展,是我省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要举措。两部法规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族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关怀,集中反映了各族干部群众加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愿望,是全省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