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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2004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9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4年农业税秋征工作即将开始。我省今年农业税税率由原7%下调3个百分点,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同时在阜新、朝阳两市进行取消农业税试点。为贯彻落实好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切实做好今年的农业税秋征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农业税秋征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今年农业税秋征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将农业税秋征工作作为搞好农村税费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在秋征工作中,主要领导要深入基层,靠前指挥,切实解决税改以及秋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地要在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同时,积极协调粮食、财政、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配合征收机关做好农业税秋征工作。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按照农业税征收代金的政策,不得搞人为提前征收,坚决杜绝征收中税款“上清下不清”现象。
  二、认真贯彻落实减征农业税及取消除烟叶外农业特产税政策,及时将减免税额落实到农户。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减征农业税和取消除烟叶外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4)31号)要求,及时将减征的农业税税额及附加额落实到户,秋征开始前要将减征及应征税额(含附加)张榜公示,告知纳税人。
  为确保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到实处,今年的农业税计税价格仍按每公斤0.82元执行。
  三、切实做好农业税灾歉和社会困难减免工作。今年全省大部分地区农业风调雨顺,但仍有局部地区的农业遭受较为严重的自然灾害,农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受到很大影响。各地要认真做好受灾地区的农业税减免工作,切实减轻灾区群众的农业税负担。凡是农业受灾地区,都要认真核实灾情,实事求是地确定灾害损失,无论是受灾农户,还是社会困难户都要按照省农业税减免管理办法,按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并于秋征前落实到户。对违反农业税减免政策的地区,要按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严肃查处。
  四、严格区分税、费政策界限。农业税征收坚持“户交户结、一户一票”的征收方法,对完税户征收机关必须开具农业税收专用完税证。各地不得以白条子、三联据等形式替代完税凭证,不得以征收农业税的名义代收其他费用款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农业税的名义加重农民负担,坚决禁止人为抬款、贷款交税,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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