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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省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4.问卷统计和综合分析由省政府纠风办负责。各市的行风评议不再自行发放问卷,各市的问卷和分析情况由省政府纠风办提供,省、市共享,不搞重复、多头发放问卷。
  三、评分标准和计分方法
  综合满意率总分为100分。其中群众问卷测评为40分,各市综合评分为20分,查处举报投诉案件,为群众解决问题、为经济发展创造软环境为15分,企业测评为15分,工作考核为10分。
  1.每张问卷调查表分为5个档次打分,“好”为100分,“较好”为90分,“一般”为60分,“较一般”为50分,“基础分”为30分,弃权不计分。有效票数按各自计分档次乘以对应分值后进行累加,各档次有效票累加后的分数总和除以有效票总数,再乘以40%,得出群众问卷测评分。
  2.各市综合评分,是指67个参评部门和单位在各市行风评议中所占的名次(按照执法监督部门、综合管理部门、社会服务行业、厅局直属重点单位四类分别排名)进行综合,得出省直各参评部门和行业按分类所占的名次。每类第一名为20分,从第二名开始,执法监督部门类每名依次减1分,综合管理部门类每名依次减0.5分,社会服务部门类每名依次减0.9分,厅局直属重点部门类每名依次减1.4分。
  3.查处投诉举报案件,为群众解决问题,为经济发展创造软环境为15分。主要是根据反映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情况进行评分。群众反映的问题无回音、应该解决的不解决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群众对不正之风在各参评部门和单位的表现,按在每个类别中的排序(按问题较少到问题较多、严重的顺序排),执法监督部门类每名依次减1分,综合管理部门类每名依次减0.5分,社会服务部门类每名依次减0.9分,厅局直属重点部门类每名依次减1.4分。
  4.企业测评15分。由各市政府纠风办召集所在市的有代表性的国有、民营企业进行集中测评,包括填写问卷,直接征求意见。企业测评票单独按调查表计分方法进行统计,统计结果乘以10%,得出企业测评分。同时,根据企业提出的问题,对有关部门酌情扣分。
  5.工作考核为10分。重点考核省政府提出的重点解决的100个软环境建设问题的落实情况。根据由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组成的评议组的监督检查和暗访进行评分。省政府提出的100个软环境建设问题没有落实的每件扣2分,其他行风问题扣0.5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四、评比奖励办法
  评议结果分为先进单位、达标单位和不达标单位3种类型。被评议部门按类别和综合满意率顺序分别排序,每一类别按30%的比例确定先进单位,先进单位的综合满意率必须在75%以上;综合满意率高于60%的为达标单位,低于60%的为不达标单位。为鼓励抓行风建设工作的积极性,对于综合满意率比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并且综合满意率达75%以上的部门,因名额所限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的,给予行风评议明显进步奖。综合满意率在85%以上的,不受名额限制,都可评为先进单位。对省级行风评议先进单位,颁发奖牌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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