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理顺省以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1.市、县(市)国土资源机构设置。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仍为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其业务接受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其机构编制由同级政府管理。
2.市辖区国土资源机构设置。市辖区(包括经省以上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已经设立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作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没有设立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其国土资源管理职能由所在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行使。辖区内设立乡(镇)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作为市国土资源局或区国土资源分局的派出机构。
3.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设置。县(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作为县(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负责所辖乡(镇)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三)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授权管理体制
各市政府要依照法律规定严格做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各市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事先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内容,报省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上述内容的,必须报经省政府批准。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要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省国土资源厅要对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大案要案直接查处。各市、县(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加大查办案件力度。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检查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予报告。
三、改革涉及的其他问题
为强化各级政府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增强国土资源宏观调控能力,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各级政府要在机构编制、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保证,确保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好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的职责。
(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设立问题。为便于国土资源部门集中精力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大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力度,各市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设为国土资源局,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地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机构设置要有利于工作开展和履行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