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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按照国发[2004]17号文件的要求,落实改革的各项措施,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粮食工作的责任。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全省粮食工作,由省长负总责、各市市长负分责,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要切实履行以下职责: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落实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政策,确保补贴资金真正发到种粮农民手上;搞好粮食总量平衡,保证市场粮食供应;落实地方粮食储备,确保必要时调得动、用得上;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的流通秩序;妥善处理粮食财务挂账,卸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史包袱,促进企业走向市场;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发挥其粮食流通的主渠道作用。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减征或免征3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要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按照国发[2004]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保证粮食安全、市场稳定和推进粮食企业改革、发挥主渠道作用方面,承担着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粮食行政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在机构改革中,对粮食工作机构设置应给予重视,并明确赋予粮食行政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人员编制力量。
  (五)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分工负责,努力做好本部门的工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整体方案,切实履行粮食流通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健全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加强行业指导和粮食统计,继续做好政策性粮食供应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粮食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制定和完善宏观调控的中长期规划及有关配套措施和办法。财政部门要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足额到位和使用监管工作,落实对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财务挂账处理工作。工商、物价、质监、卫生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和粮食质量、卫生的监督检查,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秩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农业部门要抓好农业生产,完成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改革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完善信贷资金管理措施。
  (六)各市政府要根据国发[2004]17号文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本地区的改革方案和具体办法,精心组织这次改革,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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