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立和完善粮食宏观调控机制,确保粮食安全
(一)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农田。不得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用地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要稳定基本农田面积,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严禁在基本农田种树、挖鱼塘,禁止将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种植用途。要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扶持力度,扩大粮食播种面积,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优化粮食区域布局,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优质水稻的生产。
(二)按照省市政府粮食事权划分,进一步完善地方粮食分级储备制度,健全地方储备粮的调控功能。省、市两级储备粮主要用于重大自然灾害的救助和调控市场。当局部地区出现粮食供给短缺或农民“卖粮难”时,主要通过销售或收购市级储备粮等方式进行调节;当较大范围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或农民“卖粮难”时,通过销售或收购省级储备粮等方式进行调控。
省级储备粮要按市场需求调整品种结构,年底前补充到位;市级粮食储备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储备品种、数量和布局,2005年底前落实到位。要切实加强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建立储备粮管理、轮换制度,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农发行制定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后下发。
(三)继续实行2001年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的政策,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由地方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统筹安排使用,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用途之外的其他开支。
(四)要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各地都要制定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实行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等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完善粮食质量标准体系,改进检测技术和手段,加强对粮食产品的检验检测,保证粮食产品的质量安全。
八、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