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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发挥主渠道作用,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自觉维护粮食市场正常流通秩序,进一步搞活粮食经营。
  (三)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粮食收购企业必须在经营资金、仓储设施、经营规模、检验储存技术等方面具备必要的条件,并明确其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方面应承担的义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定期进行审核。
  (四)加强对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保障非国有粮食企业的权益,充分发挥其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要依法严格规范其经营活动,引导他们合法经营,维护市场正常流通秩序。
  (五)强化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的管理。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要服从和服务于政府的宏观调控,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省政府将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全省范围内粮食批发商、成品粮加工企业、连锁超市等粮食经营企业在正常经营情况下的最高库存或最低库存数量作出规定,并责成有关部门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从2004年7月1日起,不再实行粮食批发资格准入制度,凡从事粮食批发的经营者,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六)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力度,做到改而不乱,活而有序。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加工、储存、批发、零售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如实记录经营情况,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库存数量及销售价格等情况。所有的粮食经营者都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也不得压级压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严格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粮食价格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物价部门要坚持和完善市场粮价监测制度,及时掌握主要粮油品种动态及其走势。粮价波动较大时,及时报告政府;质检、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卫生检验监督,保护粮食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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