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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六)妥善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问题。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2年3月31日以前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继续按有关规定消化。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按中央过渡期再延长5年的政策安排财政预算,落实地方财政应负担的利息。对1998年6月1日到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和市场、实行市场化改革之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新发生的亏损挂账、陈化粮销售价差亏损、2001年9月末锁定库存粮食销售差价损失,按照省财政厅、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发展改革委、审计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要求,由各市政府负责组织清查审计。
  对挂账的性质边清查边认定,对政策性挂账本金实行挂账,由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企业实行停收利息,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对政策性之外的各类财务挂账,由企业承担利息、本金的偿还,其债权、债务关系,随着粮食企业改革、改组和改造,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五、改革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完善信贷资金管理措施
  (一)对于粮食收购资金供应,依照《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以风险控制为中心,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信贷政策。
  (二)对于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所需资金,在落实相应的利息、费用和价差亏损财政补贴政策后,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政府为调控当地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在地方政府明确利息、费用及可能发生亏损的补贴办法后,按照地方政府委托粮食企业入市收购或调入粮食的有关文件和计划全额提供。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从事粮食购销经营活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后落实农发行贷款债务、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各种所有制企业,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确认的以粮食为主要加工原料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市级政府确认的地方粮食加工骨干企业,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
  (三)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给予贷款支持。
  六、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粮食有序流通
  (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粮食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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