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完善直接补贴办法,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一)根据国家的总体安排和部署,按照定向倾斜、简便易行、公开透明、直接发放的原则,省政府每年继续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资金用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
  (二)在2004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办法的基础上,由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确保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落实。
  (三)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从2005年起,全省每年用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达到现有粮食风险基金总量的50%。
  (四)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的发放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把计算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公布于众,接受农民监督。其资金的发放由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确保真正补到种粮农户。
  四、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一)实行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着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创立新的经营机制,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发挥粮食流通的主渠道作用。
  (二)保留、重组少量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骨干粮食企业,作为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主要承担地方储备粮管理和军粮供应等政策性业务。这些企业要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要求,通过充分利用和整合企业现有的粮食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建立新的经营机制,积极开展粮食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
  (三)积极推进多种形式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从各个企业的基础条件、经营状况、当地粮食生产和流通等实际情况出发,实行不同形式的改革,宜股则股、宜售则售、宜租则租、宜破则破。对粮食收购量较大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制改造,保留部分国有资本,吸收多种经济成分,发展成混合型经济实体,继续在粮食流通中发挥重要作用;对粮食收购量较小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按规定程序公开出售,完全退出国有资本。
  (四)企业实行改革、改制,涉及债务变更的,必须坚持“债随资产走,资产与负债相统一”的原则,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防止悬空和逃废银行债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五)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创新机制,激发活力。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企业内部约束机制。要改革企业人事、劳动、分配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实行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让管理人员竞争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并将企业效益和职工贡献直接与个人收益挂钩,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