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04]3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1998年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保证市场供应,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还存在许多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市场体系发育不健全,价格机制不合理;地方粮食储备体系不完善,储备规模、品种、布局不尽合理;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不健全,粮食流通监管能力较弱。这些矛盾和问题,必须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加以解决。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全面完成我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任务,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原则
(一)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放开粮食收购和价格,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立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加强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建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新体制、新机制,继续发挥粮食流通主渠道作用;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高效灵活、便于调控的地方粮食储备体系,确保粮食安全,市场稳定;鼓励农民自销自产粮食,鼓励中介机构、经纪人、农民合作组织从事粮食代购代销等经营活动。
(二)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有利于粮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的原则。
二、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价格,健全粮食市场体系
(一)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粮食收购价格,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市场主体多元化,在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发展和规范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直接收购农民粮食,搞活粮食流通。
(二)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充分发挥价格的导向作用,政府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当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必要时将按照国务院决定对重点粮食品种,在全省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三)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重点加强粮食批发市场体系建设,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规范粮食购销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