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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中俄互市贸易区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9号)


  《珲春中俄互市贸易区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10日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二00四年十月十三日

珲春中俄互市贸易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珲春中俄互市贸易区的管理,进一步扩大对俄经贸合作,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珲春中俄互市贸易区(以下简称互贸区)内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部门、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互贸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位于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3号小区内的中俄互市贸易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居民在互贸区内,进行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的商品交换活动。
  第四条 互贸区是中俄边民从事互市贸易的特殊区域,两国边境地区居民可进入互贸区从事互市贸易。
  第五条 中俄边境地区的企业、经济组织,在互贸区内设立摊位,从事商品交易活动,按照边境贸易进行管理。
  第六条 珲春中俄互市贸易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统一领导和管理区贸区的职能机构,实施对区内相关事务的管理、协调和服务。
  第七条 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编制互贸区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互贸区日常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负责互贸区内国有资产、土地、建设、房屋产权等方面的统一管理;
  (四)负责互贸区内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投资项目的审核、管理工作;
  (五)上级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部门在区内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入出境事务的管理。
  第九条 互贸区分别设立中俄边民专用进出口通道,由公安、边防检查部门监管。边防检查部门负责俄罗斯边民进出互贸区的检查管理工作。中国公民可在指定通首自由出入互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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