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由征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基金和征地养老人员社会保障基金组成。
征地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社会统筹;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障基金实行区、县社会统筹。
第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从征用土地单位缴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按照报乡、镇政府备案后的具体保障人员名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社会保障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后,即与其办理相关社会保障手续。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市经济发展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征地补偿费等情况,选择以下一个档次标准,土地管理部门据此为征地参保人员划转养老保险费:
(一)以征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照17%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的费用。
(二)以征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照13%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的费用。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征地补偿费等情况,选择以下一个档次标准,土地管理部门据此为征地养老人员划转养老保障费:
(一)以260元为月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15年的费用。
(二)以210元为月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15年的费用。
征地养老保障费缴费标准,参照征地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变动,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征地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额中的20%,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助,资金来源从两级政府土地纯收入中解决,具体比例按分成确定;
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障费缴费额中的20%,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助,资金来源从区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纯收入中解决。
第十二条 在基本保障外,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可根据本村的经济情况为征地参保人员和征地养老人员增加补充养老保险,提高保障水平。
第十三条 政府建立风险准备金,应对未来的支付风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