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5年全市公民无偿献血计划的通知
(渝办发[2004]35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
《献血法》)和《
重庆市献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医疗临床用血总量、各行政区常住人口、就业人口等献血工作的实际,经市政府同意,下达2005年全市公民无偿献血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
《献血法》、
《条例》的宣传和对无偿献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无偿献血计划。
二、根据
《条例》第
六条规定,结合我市开展无偿献血工作的具体情况,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政府和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及部分高校要严格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献血计划,制订本地区及高校的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献血任务,其采血工作由市血液中心承担。沙坪坝区、璧山县政府(辖区内的高校除外)要根据计划下达本区县各街、镇、乡、企事业单位的献血计划,其采血工作由解放军重庆血站承担。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献血计划,结合本地区医疗临床用血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在当地指定的采供血机构献血,确保本地区医疗用血需要。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献血办公室要按当地政府下达的指标任务和时间要求,提前1个月将辖区内各单位落实的献血人数告知各采血机构,以便作出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