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加强本市高等学校非学历
教育管理的若干意见》等29件涉及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我委决定废止下列29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市教委规范性文件:
一、沪教委成[1995]51号《关于加强本市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管理的若干意见》(拟重新发文)
二、沪教委高[2001]13号《关于做好本市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专业设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三、沪教委高[2002]47号《关于规范教育秩序、加强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沪教委成[1997]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院设置的暂行规定>、<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五、沪教委成[1998]20号《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社区学院建设的意见>、<上海市社区学院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沪教委计[2000]19号《关于在本市申请设置民办高等学校(筹)的有关暂行规定》;
七、沪教委发[2002]194号《关于本市高等学校(含民办)及有关教育机构招生广告审核事项具体规定的通知》
八、沪教委发[2003]74号《关于本市社会力量举办进修学院由区县教育局直接审批的通知》;
九、沪府教卫[1994]5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国际合作办学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十、沪教委外[1995]23号《关于本市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充规定》;
十一、沪教委外[1998]46号《关于加强本市区县教育系统外事管理的若干意见》;
十二、沪教委外[2000]39号《关于实行合作办学许可证(外国、港澳台地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