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建立相关的责任制,设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和机构,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准备足够的资金,在元旦前后带头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先偿付清,在规定时限内全部支付其他项目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快速应急处理机制和预案,积极主动地应对突发事件。对突发事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把矛盾解决在基层。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清偿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指导。对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进行逐项排查,对拖欠情况严重的企业和项目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研究分析拖欠原因,明确责任单位和偿还时限。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效率,及时化解矛盾,并监督拖欠的工资支付到位。
(四)各施工企业必须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工资投诉上访问题,要派专人负责接待,建立值班制度,一旦发生农民工因拖欠工资问题集体上访或其他突发事件,总承包企业必须承担偿付工资、平息事端的责任,采取快速、果断、有效的方式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五)各建设单位,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积极配合施工企业认真清理、结算和拨付工程拖欠款,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创造条件。对因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或分包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引发农民工上访或突发事件的,要依法责成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三、强化考核,从严管理
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已纳入对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的工作目标考核。市政府将对未按期完成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未得到有效解决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实行行政追究制和行政首长问责制,并在目标考核中予以扣分和通报批评。从2005年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将暂缓对该地区、该部门的项目审批和财力支持。
凡是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不积极、措施不得力的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要将其列入“不良名单”,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依法限制其市场准入或新开工项目的审批工作。
四、按时据实认真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