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四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
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偿付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4]36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我市清偿农民工工资工作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要完成国务院确定的工作目标,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截至今年12月3日,北碚区、南岸区、九龙坡区、经开区、高新区、南川市、荣昌县、彭水县、城口县、秀山县等10个区县(自治县)已提前完成全部偿还历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工作目标;巴南区、江北区、云阳县、巫溪县、潼南县、大足县、大渡口区、涪陵区、长寿区、巫山县、黔江区、万州区、石柱县、铜梁县等14个区县(自治县)的偿付比例尚不足90%。
为了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建设部下发了《关于抓紧做好农民工工资偿付工作的通知》(建市电〔2004〕57号)。市委、市政府对此十分重视,为确保国务院确定的2005年春节前清偿农民工工资目标的完成,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文件要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春节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落实。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要在2005年1月31日前,全部偿清2003年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力争完成2004年新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偿付;要把清偿政府投资工程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作为工作重点,确保“两会”“两节”期间的社会稳定;要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