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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条 收入总额的申报核算
  一、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年度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的全部收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所指的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二、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如取得国家规定的免税收入或投资收益,应在计算收入总额时将国家规定的免税收入或投资收益减除,其中取得的需补税的投资收益按照有关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应纳所得税额的申报计算
  一、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纳所得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需补税的投资收益在被投资方的已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乘以适用的行业纯益率,加上需补税的投资收益还原为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行业纯益率+需补税的投资收益还原为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需补税的投资收益在被投资方的已纳税额
  二、需补税的投资收益是指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前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在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年度,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弥补。具体操作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除京地税企〔1997〕234号及京地税企〔1998〕143号中保留定额征收办法外,其他有关核定征收文件一律废止。
  对本《办法》执行前已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按照本《办法》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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