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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对上述两种情况主管税务所在《纯益率调整报告书》上签注意见或自行填制《纯益率调整报告书》并签注意见后;报区县局、分局审批同意后,税政科室制作《企业所得税纯益率调整通知书》(详见附件九),加盖区县局、分局公章,返给税务所,税务所送达纳税人。
  若审批认定不需调整的,应继续实行原核定的行业纯益率。
  主管税务所及区县局、分局应于第一季度内完成纯益率调整的审批工作。
  第十五条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通过改进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帐簿,规范财务核算,能够正确计算盈亏,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可在次年申请变更为查帐征收方式。
  一、纳税人于次年的二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十,以下简称《变更申请表》)。
  二、主管税务所接到纳税人申请后,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进行核定填写《变更申请审批表》签注意见后;报区县局、分局审批同意后,税政科室制作《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变更通知书》(详见附表十一),加盖区县局、分局公章,返给税务所,税务所送达纳税人。
  若仍未达到查帐征收标准的,继续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主管税务所及区县局、分局应于第一季度内完成征收方式变更的审批工作。
  第十六条 纳税人对征收方式核定、复核结果、纯益率调整、征收方式变更决定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知书》、《复核结果通知书》、《企业所得税纯益率调整通知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变更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所按《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相关资料归档。
  第十八条 各区县局、分局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将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上被核定为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备案统计表(详见附表十二)报市局备案。

第六章 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 纳税申报的时间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每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对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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