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税务所及区县局、分局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三、各区县局、分局、主管税所务所在制作《通知书》之前,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由主管税务所采取简便易行的方式事先告知纳税人。
第十一条 对检查人员通过检查发现纳税人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填写《税务检查反馈单》(详见附件五,以下简称《反馈单》)。
各区县局、分局稽查所,将《反馈单》报检查科;市稽查一、二局,由业务科将《反馈单》反馈到被查企业所属区县局分局检查科。检查科将《反馈单》反馈到被查企业主管税务所。
主管税务所对税务检查发现问题的纳税人按第十条程序进行核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于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证据进行举证,填写《纳税人举证表》(详见附件六-1)及提供《纳税人举证需附报的资料清单》(详见附件六-2)中列明的全部资料。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所应及时就纳税人提交的全部证据资料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实施实地复核,并在《纳税人举证表》中签注复核意见,确认企业是否维持原核定结果或调整的情况、原因等,报区县局、分局审批同意后,业务科室制作《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复核结果通知书》(详见附件七,以下简称《复核结果通知书》),加盖区县局、分局公章后,返给税务所,税务所送达纳税人。
主管税务所及区县局、分局应于接到全部举证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纳税人逾期未举证的,《通知书》从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核定征收方式和纯益率一经确定,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
一、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较大变化的,须在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书面报告调整本年度纯益率并填写《纯益率调整报告书》(详见附件八),否则造成少缴税款的,各区县局、分局有权按纳税人的实际经营主业调整当年纯益率。
二、主管税务所接到纳税人的书面报告后,依据日常征管情况,如有必要可同时让纳税人提供相关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
主管税务所对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较大变化而未进行书面报告的纳税人,有权根据日常征管情况在年度终了后第一季度内按纳税人的实际经营主业调整当年纯益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