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对纳税人的行业确定均按国家标准行业(详见附件二)划定,企业多业经营的,无论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上年经营主业,其主业收入不得低于企业全部收入总额的50%,核定其适用某一个行业的纯益率,无法确定主营行业的,执行综合纯益率。

第四章 核定的时间

  第八条 对符合核定征收范围的纳税人每两年全面核定一次,期间要了解、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核算等情况,同时随着企业经营主业及核算水平变化情况,对纳税人纯益率的调整及征收方式发生变化进行核定。时间均为当年一季度。期间还要有重点的选择纯益率、征收方式发生变化的纳税人进行评估。
  对检查反馈需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的核定时间为接到《反馈单》一个月内完成核定,实行核定征收的从实施检查当年的1月1日起执行。

第五章 核定与变更的程序

  第九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税务机关核定和纳税人举证相结合的方法,确定纳税人是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税务机关核定程序本着一级受理一级审批,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具体核定权限各区县局、分局自行确定,并于确定后一个月内书面报市局备案。
  一、主管税务所核定并审批
  主管税务所按照核定内容和标准对纳税人(含检查提供的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全面分析逐项进行审核,对相同或类似行业、规模、地域的企业,核定的税负尽可能保持一致,并将审核结果填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表》(详见附件三,以下简称《核定表》)的审核项目栏,经所长审批同意,及时制作《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通知书》(详见附件四,以下简称《通知书》),加盖税务所公章,送达纳税人,报区县局备案。
  主管税务所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二、区县局、分局核定并审批
  主管税务所应先行对纳税人(含检查提供的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进行初审,认真填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表》,报送区县局、分局审批。经区县局、分局审批同意后,税政科室制作《通知书》,加盖区县局、分局公章,返给税务所,税务所送达纳税人。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