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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条 核定年度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含福利企业)纳税人不得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

第三章 核定的内容、标准

  第六条 核定的内容和标准
  一、帐簿的设置及记载
  纳税人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纳税人是否设置必要的会计科目,建立并正确登记各类总帐及相应的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帐,其中收入、存货、成本费用、现金、银行存款、利润及分配、各项往来等帐簿为必设。
  二、收入总额的核算
  纳税人是否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正确的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
  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是否做到凭证合法、齐全、入帐及时足额。
  三、允许扣除项目的计算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对各项成本费用凭证合法、齐全,正确结转成本、摊销费用。往来业务处理及时,各种存货的购进、发出、盘点及产成品出入库手续完备、原始凭证合法、齐全,计量、计价准确无误;对准予扣除项目是否计算全面、正确、无误,纳税调整项目是否符合税法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四、纳税资料的编报及保存
  纳税人是否按月结帐,及时编报财务会计报表,做到帐表、帐实相符,并按规定保存帐簿、进货凭证、销货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是否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是否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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