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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2.国家标准行业代码(略)
  3.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表(略)
  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通知书(略)
  5.税务检查反馈单(略)
  6.纳税人举证表及纳税人举证需附报的资料清单(略)
  7.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复核结果通知书(略)
  8.纯益率调整报告书(略)
  9.企业所得税纯益率调整通知书(格式一、格式二)(略)
  10.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变更申请表(略)
  11.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变更通知书(略)
  12.核定征收备案统计表(略)

                          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促进企业完善财务核算、建帐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征管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纳税人未能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税务机关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或财务会计核算情况,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权限和方法,核定纯益率或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本《办法》专指核定纯益率征收,有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征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核定纯益率征收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核定纳税人的纯益率,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按核定的纯益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法。
  北京市企业所得税纯益率分行业标准(详见附件一)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应税所得率标准,结合北京市实际确定;纯益率标准随着行业利润水平的变化,由市地税局适时进行调整,各区县局、分局不得自行调整。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我市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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