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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各局要结合实际,深入细致开展好办法落实工作。
  (一)要利用各种有效的宣传方式和手段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辅导工作,宣传、辅导要注重实效,通过宣传辅导使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准确了解办法的具体内容,把核定征收工作做好。
  (二)加强业务科、科所之间的合作、沟通与衔接工作,以保证核定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存在的问题,帮助督促其建帐建制,积极引导其向查帐征收方式过渡。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84号)规定,经县以上税务机关确定获得许可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办法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对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将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时一并考虑。
  五、贯彻落实《办法》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透明原则,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机关要以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资料为依据,按照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定其是否核定征收。对于信息不全或纳税情况异常的,税务人员可深入企业调查了解或利用税务评估取得信息,确定征收方式。税务机关要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对纳税人的举证、申诉,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主动和纳税人沟通、约谈,澄清事实,解决问题。
  六、市局将把核定征收执行情况纳入每年的执法检查,对未按本办法核定征收的,将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工作要纳入各局目标责任的考评范围。
  八、本《办法》所用附件由各局自行制发。
  九、各局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北京市企业所得税纯益率分行业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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