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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附件五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文件第七条以及附件一至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3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4]56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5〕544号)等文件,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办法》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好。
  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尤其是进一步完善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不仅能够强化税收基础管理,而且能够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有利于税收增长和企业发展的良性互动。由于此项工作涉及面广、影响性强,各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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