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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符合免税政策规定的技术交易收入已缴纳营业税办理退税工作的通知[失效]

  3、技术交易收入的发票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三)纳税人为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的,申请退税时须持:
  1、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合同要素需齐全,必须有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依据国际惯例进行合法签署的合同);
  2、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及“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数据表”等批准文件;
  3、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发出的“付款通知书”;
  4、境内企业开户银行相应“付款凭证”核实的含税金额认定技术交易收入付汇通知单;
  5、税收缴款书等复印件。
  (四)技术性收入退税说明,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技术项目名称和简要内容、技术合同期限和金额等;
  (五)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委托国内受让方代办退税手续的,需提供经委托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六)技术交易合同内容为非中文版本的,必须提供与合同正本内容完全一致的中文文本合同,并在显要位置加注“本中文文本内容?p class='zhang' align=center>#及###(合同当事人名称)于###年#月#日签署的《###合同》正本内容完全一致”的法人或法人代表签章说明

  (七)税务机关根据审核工作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对符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单位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3〕531号)规定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即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含凭合法证据属该项目直接分拆解析的子项目、子课题或专题)的科研单位,按照京地税营〔2003〕531号文件规定的上报材料要求,提交材料齐备的,可依照本通知规定一并办理退税审批手续。
  六、下列业务不得办理审批退税
  (一)单独的技术服务类合同;
  (二)单独的技术咨询类合同;
  (三)技术培训合同;
  (四)无著作权转让特征的软件销售合同;
  (五)无营业税征税范围内无形资产转让业务特征的其他特许权转让合同;
  (六)各类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货物销售业务;
  (七)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技术转让合同;
  (八)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时,同时转让商标使用权的,对没有规定商标使用费的、或者规定明显偏低的,应按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0%核定为商标使用费,计算征收营业税。对该部份应征税款不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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